青浪社會章 第一章──總則 第一條:名稱 (一) 本社定名為「青浪社」,英文名稱為“The Youngwave”。以下簡稱「本社」。 (二) 成立日期: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(三) 隸屬機構:西柴灣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第二條:性質 (一) 本社純屬志願性質。 第三條:宗旨 (一) 提供各項有益身心的社區活動,使青少年能善用餘暇。 (二) 協助社員在領袖才能及個人品格上的成長及發展。 (三) 增進社員間的友誼和合作精神。 (四) 與其他志願團體合作,從事社區服務工作。 第四條:通訊方法 (一)社址: 香港柴灣柴灣道233號新翠花園政府合署第四層 社會福利署西柴灣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LEVEL 4, GOVERNMENT OFFICE, NEW JADE GARDENS, 233 CHAI WAN ROAD HONG KONG (二)通訊電話: 25693855 (三) 傳真號碼 : 25695377 第五條:法定語文 (一)本社以中文為法定語文,並以英文作輔助語文。 第二章──組織 第一條:社員 (一) 凡附合以下條件者,皆可申請成為本社社員: 1. 年滿十四歲或以上;及 2. 填妥申請表後經本常委會通過後方可成為正式社員,常委會有權要求進行面試。 (二) 本社社員之權利: 1. 對本社的一切活動有諮詢權及參與權; 2. 各社員均有權提出任何意見,包括本社行政之問題;但不得干涉本社行政運作; 3. 各社員均有提名及選舉各常委之權利;各社員均有權清楚知道本社之一切事務。 (三) 本社社員之義務: 1. 必須遵守本社之社章及一切議決事項; 2. 各社員應盡量參與本社所舉辦之活動; 3. 各社員必須準時出席本社之社員大會;若不能依時出席, 須於會議前以任何方式通知本社常委會; 4. 各社員必須於加入時繳交入會費; 5. 須小心及適當地使用本社之物資及場地; 6. 社員一切於社外之活動均於本社無關; 7. 社員如有違反本社社章及守則,或以本社名義在外作私人性活動者,常委會有權革除其社籍。 (四) 本社社員之入會及續會: 1. 入會費:新社員須繳交入會費,費用由該年之常委會決定; 2. 選舉後,社員必須於兩個月內續社,否則須重新接受面試,方可重新加入本社。 第二條:常務委員會 (以下簡稱「常委會」) (一) 負責策劃及推行本社之活動。 (二) 常委會由八人組成,常務委員之職位及權責如下﹕ 1. 主席 - 必須為去年或前年的常務委員; - 負責策劃一切社務,主持會議及準備議程; - 對外代表本社,並負責對外聯絡; - 為本社一切工作小組之最高決策者。 2. 副主席 - 負責協助主席策劃及執行對外及對內社務; - 負責社內各委員之間的一切聯絡工作; - 當社主席因事缺席或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主席全權代理。 2. 文書 - 負責編製及保存會議記錄,來往書信。 3. 編輯 - 負責編製會訊及帶領會訊小組。 4. 財政 - 負責保管及支付本社之財政,每半年編製財政報告; - 負責保存工作小組財政檔案,及監察小組之財政狀況; 6. 康樂 - 負責社員之福利及聯誼活動,並於各項福利活動中擔當策劃及宣傳的角色; - 負責帶領康樂小組 ; - 編製遊戲冊。 7. 宣傳 - 負責宣傳本社一切對外活動 (更新及保存本社網頁) ; - 協助主席負責對外服務聯絡。 8. 總務 - 負責管理本社一切物資。 - 負責編製及保存社員時數記錄。 9. 顧問 - 在委員會遇到難題時向大家提供意見。(下文再詳述)* (三) 如有任何常務委員因事不能繼續執行其職務時,需以書面通知常委會,並由常務委員提出並在常委會議通過,委任另一位社員暫代之。 (四) 罷免常務委員由常委會提出,常務會議一致通過,委任另一位社員代之常務委員。 (五) 所有常務委員的更替需於一個月內通知全體社員常務委員。 第三條:服務小組 (一) 組成:按活動需要,由常委會委派社員或由社員自發組成,並於該活動結束後解散。 (二) 各小組之成員由社員自願參加。 (三) 各工作小組之負責人須在常務會議中向常委報告該小組之一切事務,並遵照下列各項守則: 1. 小組可自行籌辦任何活動,惟須經常委會通過,並須定期向常委會提交一切工作報告內容包括計劃書及檢討報告; 2. 一切活動須符合本社宗旨,不可舉辦有損社譽之活動; 3. 小組之財政可經由常委會代為申請; 4. 小組須有固定負責人,並須定期向常委會之財政提交一切財政預算及報告; 5. 小組須定期向常委會報告活動進程; 6. 常委會有權監察與否決小組之活動及保留解散小組之權利。 第四條:工作小組 (一) 組成:由常委會委派社員成立會訊組及康樂組。 (二) 由常委會委派之工作小組的職務: 1. 會訊組 - 負責人須由常委之編輯擔任。 - 負責編製會訊。 2. 康樂組 - 負責人須由常委會康樂擔任。 - 負責籌辦一切社員福利及聯誼活動。 (三) 各工作小組之負責人須在常務會議中向常委報告該小組之一切事務。 (四) 各小組之成員由社員自願參加。 第三章──會議 第一條:週年社員大會 (一) 於每年九月或十月召開,須全體社員之三份之一出席方為合法。 (二) 主要為聽取及通過本社之全年社務及檢討報告、財政報告、社章修定等,並於屆時進行新一屆常委會之選舉及辦理社員續會手續。 第二條:常務會議 (一) 由主席召開,按需要而定, 最少每月一次。 (二) 商討本社一切事務及活動之推行。 (三) 須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常務委員。 (四) 須由四名或以上之常務委員出席,方為合法。 (五) 凡常務委員皆有表決權,此表決權須由常務委員本人出席使用,不得委派代行使之,如遇票數相等,主席得加一票以表決之。 (六) 服務小組負責人必需出席會議及報告小組進度,惟其表決權仍由全體委員表態決定。 第三條:活動會議 (一) 由主席或小組負責人按活動需要召開,須於開會前二十四小時通知開會成員。 (二) 須由二分一以上之常務委員或小組成員出席,方為合法。 第四條:特別會議 (一)如有特別事件或緊急事項,經主席同意後,便可召開特別會議,以商討有關事宜或對策。 第四章──選舉 (一) 選舉事宜由常委負責。 (二) 選舉於週年大會舉行。 第五章──財政 (一) 財政佈告:每年社員大會中,報告過去一年之財政收支概況。 (二) 財政年度:由每年十月底至翌年十月中止 (跟隨是年常委會之任期)。 第六章──顧問社工 第一條:顧問 (一)為每一屆卸任主席擔任, 在委員會遇到難題時向大家提供意見 (二)顧問並不是常委會委員 第二條:青浪社負責社工 (一) 當然負責社工一位,由社會福利署委派職員負責。 第七章──解散 (一) 常委會如發覺本社不能繼續執行原有宗旨或在全體社員之要求下,本社得宣佈解散。 第八章──社章之執行、修改及解釋 (一) 執行:本社社章在週年大會中通過後,立即生效。 (二) 修改:本社社章之修改,週年大會上提出,惟在緊急情況下,經社員提出,經常委會及顧問同意後,社章可在一般常務會議中修改。 (三) 解釋:本社社章之解釋權屬於常委會。 |